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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2011年06月14日
来源: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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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加入WTO以来,
会展
业获得蓬勃发展,“会展经济”全面形成,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中国展览项目数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展览场馆数量则居世界第三,年度各类展会规模也屡创新高。尽管我国展会规模在日渐扩大,但与德国等会展业大国以及国际先进经验相比,我国展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改善。
存在问题
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欠缺,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目前我国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仅有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下称《保护办法》)。《保护办法》对于名目繁多的各类展会而言,针对性显然不足,主办方面对众多具体侵权问题无法可依,只好通过内部规定“自行解决”,比如著名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下称《投诉办法》)等。这种内部规定的相继出台,造成当前各类展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确定、投诉解决程序不统一、“执法”标准不一致等诸多问题,而且仍有大量棘手的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效力位阶低,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充分保护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保护办法》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而广交会《投诉办法》只是在展会期间存在一定的内部管理约束力,谈不上法律范畴。相比德国等很多会展业大国,其相关法典、法律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40、936、916ff条对初步禁令有规定,如果权利所有人在展会或博览会马上就要开始之时认定某个商品属于初步侵权,希望在短时间内获得法院的临时令状,可以申请初步禁令。与展会业大国相比,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位阶低,效力弱,直接导致对于侵权当事人约束力不足,使展会中对名优产品的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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