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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2011年06月14日    来源:国际商报    围观:9822次       

    保护范畴不全面导致对相关权利的保护缺失。

    根据目前国际展览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局限于展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及版权,更多地已涉及到展会名称、展会标志、展台设计等方面。但我国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不全面,与国际通常做法有所脱节。根据《保护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投诉办法》第七条仅将保护范围局限在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从广交会投诉站相关实践看,投诉人投诉主要集中在展品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侵权,未有涉及其他方面的投诉。保护范围不全面导致目前一些涉嫌侵权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规制,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程序存在瑕疵,当事方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

    程序的瑕疵主要体现在抗辩时间短等方面,这是受展期时间限制所引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特有问题,而我国相关规定缺乏展前的先行投诉处理程序,使投诉与处理集中在展期当中,势必引发诸多矛盾。如,目前广交会《投诉办法》规定被诉企业仅有一个工作日的抗辩期,有悖于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导致主办方无法进行侵权行为确定,只能认定“涉嫌侵权”,这就直接导致权利人展后法律诉讼缺乏有效举证。同时被投诉方普遍反映,在一个工作日收集抗辩材料极为困难,不利于被诉企业权利保护,但若抗辩不利又将影响到被投诉企业的广交会摊位分配,对被诉企业不公平。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的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发生在展会所在地,由展会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具体执法,如广交会由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由于受展期时间限制,展会期间集中爆发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使执法部门面临时间短、人力不足、执行难等大量困难,导致相关规定难以彻底贯彻。对于展会期间未处理完毕的侵权案件,根据《保护办法》的规定,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由于侵权案件当事方一般位于展会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异地移交存在困难,因此案件经常被搁置,相关规定无法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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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总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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