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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举办重大会展 前后4月内不再办类似会展
2011年03月30日
来源: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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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网站近日公布《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
会展
业发展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省内举办会展、以四川省名义在省外举办会展或者省际联合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等。《规定》显示,举办大型会展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主办单位须在会展举办前10日内将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否则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未报告者将被处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会展主办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安全许可、消防检查等手续,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规定》还明确,省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省财政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且定期在省内举办的会展及重要会展、品牌会展的公共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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