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展业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取得共识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外贸业务的不断扩大,外方与中方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要求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日渐强烈。与此同时,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中国会展行业也处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频发时期。进入新世纪以来,会展行业愈发突现出知识资源的特色,并产生和展示出大量精神成果。国内关于会展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据了解,商务部最近也会同知识产权局做这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也开始重视此项工作:深圳贸工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通知》;浙江义乌市会展业下发了《关于做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也在就制订《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征求意见。这些举动无疑对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认为,作为有效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基础,首先有必要进行一些概念方面的厘清与辨析,这样才能找出工作的主要方向和实施重点。
一、 有关概念认识的问题
坦率地说,目前在对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确实还存在着一些概念含糊不清和似是而非的问题。譬如,一个展览会的项目创意有没有知识产权,能不能给予保护?所谓重复办展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参展商在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组展商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如果组展商乱打旗号,招摇撞骗,是不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展台的设计方案如果被抄袭,其行为将如何界定和处理?等等。
现在我们不妨先从会展产业的不同层面和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来进行一些分析,看看都有哪些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概念和认识。
1、国内展会组展商:他们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2、外国展会组织者:当他们将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
3、会展项目交易者:随着会展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展行业资本运作会频繁产生,展会项目的买卖交易必将逐渐增多。对于这种会展项目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必然要涉及到会展项目的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转移和交易。在我国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交易行为和具体案例。但是由于操作的程序与规范还没有及时出台,特别是市场交易价值的标准制定其参考依据不足,而使得市场显得比较混乱。其实这也正是我国会展经济尚不成熟的表现之一。
4、出国展览组展商:他们比较注重的是在国外参加展览会时,如何处理中国参展商被外商投诉展品侵权或软件及著作权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国内办展也经常出新此类问题)这样的事件已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对此他们普遍认为,对出展企业提出一般性的关于遵守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难,真正的难点在于,很难保证和控制所有参展展品都不出问题。所以他们希望划定责任界限,一旦出现这方面的纠纷,要由有关参展商承担责任,而不要追溯到组展商。
5、国内展会参展商:他们最为害怕的是被组展商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甚至被骗展,结果“白花钱、没效果。”但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是,这种展会的假冒宣传问题,是否真正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骗展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6、展台设计搭建商:他们在展台设计投标时最怕的是,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其目的全在于图省钱。其实,这里确实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7、展具专利持有者:我们知道,一些已经广泛使用的标准展具和一些近期开发出来的新型展具确实是进行过专利注册登记的。因此如果仿制这些展具,就会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从本质看,这种侵权只是一种与会展业有着间接关系的制造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8)国家的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他们除了负责在总体上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外,当前似乎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外商的指责和投诉。因此当展览会成为发生投诉事件较多的一种场合的时候,他们就会对展览会主办者提出要求,必须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至于有关会展业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由于许多工作还有待深入地调查和研究,所以主管部门尚需要时间提出一个全面的和具体的管理办法。
(9)各类会展行业协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未成立统一的会展业协会组织。但是,一些地方性的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陆续建立起来,并且有的协会已经开始重视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然而,关于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现在无论是管理的依据、管理的范围,还是管理的手段等诸多方面,都有不少需要澄清和值得研讨的问题。因此,关于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望马上就出台可以实际操作的管理规定,似乎时机仍不够成熟。为此可行的是,各省市地方的会展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关于我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深入研讨,从厘清基本概念入手,并争取尽快向立法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措施和办法。
二、 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软件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真正可以“对得上号”的条款比较少。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有以下一些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尚不足涵盖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1)关于对会标的保护:有一些展览会的会标是按照商标的概念进行注册登记的。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被认定这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而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2)关于对设计的保护: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3)关于对专利的保护: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的和深入的探讨。
对于展览会组织者来说,今后完全可以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并且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参展商进行必要的和事先的提醒和预防。
(4)关于对品牌的保护: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会展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独有的资源与无形资产,也就是“核心竞争力”。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竞争力会引领企业的长足发展。由于目前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会、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从长远考虑,也应开发我国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至于个别组展商冒用他人旗号进行招展或者直接发生携款潜逃的骗展事件,当然属于违法的行为。只不过这些事件更触犯了国家的《刑法》或《民法通则》,如何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上体现,这些也是需要予以分辨清楚的。
三、有关道德约束和行业自律的问题
在法律以外的宽泛范围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当然是对会展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参加会展活动的各种人员行为的一种指导和规范的力量。大家都知道,许多事情“不违法”并不等于就是“有道德”。譬如,仿冒别人的展会重复办展现象,可以认为就是属于这样的事情。
然而社会生活却又是非常复杂的。界定上述的展会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现在全国一年有3000多个展览会项目,商业性的论坛、会议项目恐怕为数更多。这其中内容雷同、题目相似、对象重叠、目标冲突的项目比比皆是。我们很难对此一概说成是彼此抄袭。应当说,只要时间、地点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市场和客户能够给予认可的会展项目,可以认为它们有着存在的理由。但是吸取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展览会题材的区域性划分和差异化发展的引导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另外行业自律问题对于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现象的产生也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按常规,行业自律守则应由统一的协会来制定、实施并监督,我国全国性的展览协会尚未成立,因此对全行业的规范有很大缺失。各省市会展行业协会可先行一步,制定自己切实可行的自律守则,积极促进行业规范化的发展。
总体来说,鉴于目前制定有关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我们需要从澄清一些基本问题入手,明晰概念问题,取得理念共识,找出本质所在。只要我们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在我国会展业整体水平提高的过程中,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定能够开创更新的局面。